2023年第一天上午,熟睡中(昨晚看跨年晚会睡得很晚[呲牙])的笔者被市🌟场监管所上班的朋友小月电话叫醒,说最近摊上“大事儿”了,直到笔者给他分析完,他才放宽了心…
12月21日,江西南昌的木先生在拼多多平台花费14.55元购买了一袋子核桃。收到快递后,木先生全程手机录像了拆快递过程,果然发现核桃没有任何标签标注,木先生怀疑是“三无食品”,12月25日,木先生通过12315平台投诉了商家。

市场监管局受理投诉后把案件转交小月所在的♏市场监管所办理。小月第一时间打电话给木先生对投诉情况进行了核实。
木先生坚持两点要求:
1、核桃属于三无食品,自己上当受骗了,要求市场监管局责令商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赔偿自己1000元。

2、商家销售“三无食品”违法,市场监管局应该按照“四个最严”对商家严厉处罚。
小月和同事对商家进行了检查,发现商家是一个电商,证照齐全,负责人姓李。检查现场发现:打包好的核桃都是用电子秤称重后用网织带包装好再放𒈔入快递盒。

小月说明了投诉举报情况(对木先生的信息保密)后,李经理直言自己知道这个事儿,说木先生已经通过拼多多聊天向自己勒索1000元后来说200也行否则投诉举报,自己则坚持一分不给,木先生恼羞成怒才举报的。
对木先生的第一点要求(赔偿),因为李经理不同意调解,小月通过微信和邮箱告知木先生终止调解,建议木先生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
对木先生提出的第二点要求(处罚),木先生坚持说商家卖的是预包装食品,没标签明显违法,必须受处罚。李经理坚称自己卖的是农副产品又不是预包装食品,再说也在商品页面宣传了产地等信息,购买者都知情,不需要标识标注。自己没有违法。
因为对“是否违法”需要进一步核实,12月28日,小月电话告知木先生本案需要进一步调查。没成想,木先生的行政复议昨天就用顺丰快递寄到了行政复议办公室,说市场监管部门放纵违法行为,弄得小月头大…
听小月说完,笔者和他分析了下本案的争议焦点:
1、办理木先生的投诉举报是否超期?
2、终止调解是否违反规定?
3、商家销售无标识核桃是否违法?
针对第一个焦点(办理投诉举报是否超期)。《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12月25日市场监管局才收到木先生的投诉举报,仍在15个工作日的正常核查期限内所以,当然不超期。
针对第二个焦点(终止调解是否违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因为被投诉人李经理拒绝调解,小月也及时书面告知木先生,所以,终止调解合法。
针对第三个争议焦点,这也是本案的重中之重—核桃是否为预包装食品?需要标签标识吗?
我们首先看一下预包装食品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本案中的核桃是计量称重销售,明显不属于预包装食品。
核桃作为农副产品和食用农产品,我们再看一下本案中的是否必须标识标签?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ꩲ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
该法条中“按照规定”是关键词。我们再看看有关文件中的具体规定:
《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食用农产品可以不进行包装销售,但下列食用农产品必须包装后才能进入市场销售:(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认证的农产品,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二) 已经取得注册商标的农产品;🌳(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
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销售本办法第十一条所指的必须包装后才能进行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经过清洗、切块等粗加工并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标注保质期;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
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方便查验和追溯,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入场销售者对其提供的标识、标注🌠等内容负责。
食用农产品的标识、标注等应当清楚、明显,必须标注的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方便查验和追溯。
根据民事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本案中商家销售的核桃没有标识标注并不违法。所以,市场监管局无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近年来,随着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加大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力度,食品安全状况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也得到了很好的保障,这其中,人民群众的投诉举报有力填补了职能部门的“监管盲区”。但总有极个别人“不怀好意”,随意夸大个别有瑕疵的食品并试图利用“投诉举报”🔯这一便捷免费的方式从中谋利。有关部门、行政复议机关甚至人民法院深受🅷其累并对此“深恶痛绝”
值得讨论的是:本案中申请人木先生的投诉举报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要内容之一,诚实守信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𝓰良俗。
惩恶扬善、传递正能量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义务。
本案中,投诉举报人木先生利用自己对相关法律法规片面的“曲解”试图利用“公权力”侵犯市场经营主体的合法群益,明显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民法典》的相关要求。对此类恶意投诉举报,作为为人民服务的政府部门,我们不应纵容此种明目张胆挑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
对此事,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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