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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玉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4个典型案例,扩大知识产权审判影响力。

2022年1月1日至4月25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合计154件,其中刑事2件,民事152件;审结刑事案件2件,民事案件69件,合计71件。案件覆盖面涉及奶茶饮品、手机数码、超市名称、料理喷枪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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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销售热播剧同款手镯被判侵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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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上海好故事影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故事公司)是热播剧《时间都知道》的制片方,该电视剧中某角色佩戴的双T型手环在该剧播出后广受欢迎。好故事公司发现广西容县雪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容县雪球公司)未经其授权在其经营的拼多多店铺销售同款手环,该网店使用《时间都知道》的剧名和剧集截图对商品进行描述和宣传。好故事公司遂以容县雪球公司侵犯其著作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雪球公司删除涉案商品界面、公开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裁判结果】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电视剧截图属于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连续画面中分离出来的一部分,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组成部分。好故事公司是《时间都知道》电视剧的著作权人,故对该作品中的单张电视剧截图亦享有著作权。容县雪球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店页面展示未取得授权的电视剧截图,利用该截图介绍自己所售商品,以达到宣传效果,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与地点自由浏览该作品,上述行为侵害了好故事公司著作权中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次,容县雪球公司在其与《时间都知道》电视剧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下,使用电视剧名称作为其销售产品名称,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损害原告利益的可能性,可能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和混淆。因此,容县雪球公司不当攀附涉案电视剧的知名度,增加被诉侵权产品的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侵权产品的销💛售情况以及雪球公司的获利情况,判决容县雪球公司赔偿好故事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3万元。

2 盗版“好太太”洗衣液被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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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利鑫公司)是第1624372号、第17400710号、第7307702号“好太太”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肥皂、肥皂粉、香皂、液体肥皂、浴液、香波等。“好太太”系纳利鑫公司主打品牌之一,经过多年推广经营,2016年12月,纳利鑫公司注册并使用在肥皂商品上的“好太太”商标被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河北省著名商标。

2021年,纳利鑫公司经调查发现,被告玉林市正瑞大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瑞大公司)在玉林某百货店铺销售皆宝好♑太太全效多功能洗衣液,该商品的产品标题、产品图片、品牌等均突出使用了“好太太”字样,纳利鑫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经查,该商品生产商为广西万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皆公司),其使用的“皆宝”注册商标系经案外人授权使用。正𝔍大瑞公司从万皆公司进货并销售,该商品在其正面、背面均标注有“皆宝全效多功能好太太洗衣液”标识,并以明显区别于其他文字的红色大号字体突出使用“好太太”字样。

【裁判结果】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纳利鑫公司的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应受法律保护。被诉侵权商品使用的标识突出使用“好太太”字样,显著性超过其自身所获授权使用的“皆宝”商标字体,已经具有独立或者相对独立的标识意义,是一种具有商标意义或类似商标的使用行为。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来看,洗衣液和香皂、消毒皂在用途、功能上基本相同,且两种商品均通过超市、商场的形式销售,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具有重合性,消费对象也具有高度重合性。因此,纳利鑫公司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香皂、消毒皂等商品与被控侵权商品洗衣液属于类似商品,易使普通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为系纳利鑫公司生产的产品或与纳利鑫公司有特定关联。依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被告正大瑞公司、万皆公司已构成商标侵权,依法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万皆公司、正大瑞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商品并分别赔偿2万元、5千元给纳利鑫公司。

3 故意使用“大润发字号注册企业名称被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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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成公司)系第5091186号“大润发”商标的所有权人,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大润发”是由台湾润泰集团投资创办的会员制大型连锁综合超市,原告系台湾润泰集团旗下企业,是“大润发”商标的合法权利人,中国大陆地区的“大润发”超市均为原告投资设立。2017年11月20日,阿里巴巴集团、欧尚零售、润泰集团宣布达成新零售战略合作。经康成公司合法授权,“大润发”商标被用做零售企业字号、标识,使用“大润发”商标字号的零售企业业绩连续多年在国内名列前茅,经过多年经营和宣传,“大润发”商标己经在全国范围内享有极高知名度。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戴某、包某在兴业县投资开办兴业大润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该超市在招ܫ牌、价格标签、欢迎🃏标语、购物袋、购物小票、微信收款账号等处使用“大润发”标识。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5万元。

【裁判结果】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经国家商标局注册批准,依法取得第35类第5091186号“大润发”商标的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与原告均从事超市经营,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类别🍰属于相同服务。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商场的招牌、价格标签、欢迎标语、购物袋、购物小票、微信收款账号等处突出使用“大润发”标识,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的“大润发”商标在相关行业内享有一定市场知名度,被告注册成立时在企业名称中故意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的字号,主观上攀附原告商标知名度的不正当竞争意图十分明显,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混淆和误认,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的性质、期间、主观恶意,原告商标的声誉以及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被告的赔偿金额为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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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被告单位被判罚金,两被告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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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是被告单位玉林市金佳印刷有限公司(简称“金佳公司”)负责印刷业务的副总经理。被告人赖某某是玉林市棚彩印刷有限公司(简称“棚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赖某某接受覃某(另案处理)委托印制“花篮牌”注册商标标识的彩菊烟花包装盒。赖某某因其公司无大型印刷机,遂找刘某某协商加工印刷,刘某某在赖某某未提供“花篮牌”注册商标所有人即广州赣华进出口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与赖某某谈妥ಌ,金佳公司负责印制带有“花篮牌”注册商标标识的彩菊烟花包装盒,印刷每张纸张收费0.06元至0.07元。赖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印刷款给刘某某,刘某某再转账给金佳公司。

金佳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印制带有“花篮牌”注册商标标识的彩菊烟花包装盒大盒14200张(每张可切割成4个大盒及2个小盒,一盒一件商标标识),印制带有“花篮牌”注册商标标识的彩菊烟花包装盒小盒27300张(每张可切割成22个小盒,一盒一商标标识),综上,共印制685800个“花篮牌”彩菊盒子即印制685800件“花篮牌”注册商标标识。

2021年3月10日,公安民警联合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从赖某某的棚彩公司𒐪查获了一批印有“花篮牌”注册商标的彩菊包装盒纸共14000个(其中大盒4500个,小盒9500个)。

【裁判结果】

玉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金佳公司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刘某某系被告金佳公司涉案犯罪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赖某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擅自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被告金佳公司认罪认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金佳公司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罚金二万元。二、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三、被告人赖某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四、本案扣押的手机、印有“花篮牌”注册商标的彩菊包装盒纸共14000个(其中大盒4500个,小盒9500个)等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作者丨卢根生 雷 蕾 袁 梅

编辑丨林小雨

玉林中院新媒体团队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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