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年来,加油卡购销业务涉税问题逐渐成为石化领域的突出问题之一。在购卡者与购油者不一致、受票方非油品消费方时,油卡经销企业往往被怀疑实施了虚开行为。但实际上,油卡业务“票货分离”的产生原因不一,油卡经销企业⛄是否构成虚开,应审慎判定。
一、实案引入:收到资金异常预警,税务机关对油卡经销企业立案稽查
(一)业务开展情况
自2015年6月开始,S公司与中石油、中石化新疆多地的分公司签订了加油卡合作协议,在新疆开展加油卡购销业务。具体业务情况为:
1、S公司从中石油、中石化等能源公司购进成品油,通过对公账户支付购油款,能源公司为S公司办理二级主卡和众多加ꦿ🌌油卡;
2、S公司通过能源公司加油卡充值平台将金额充值到二级加油主卡内;
3、个人销售代理向S公司缴纳保证金,之后S公司在二级加油主卡账户内分配💮与保证金同等额度的金额给销售代理,并提供若干加油卡;
4、个人销售代理联系洽谈下游用油企业,之后通过二级加油主卡账户,将可使用金额分派到加油卡中,交付用油♛企🐟业;
5、用油企业通过公对公方式,向S公司账户支付相应购油款;S公司按照用油企业购油及付款情况,向下游用油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用油企业凭借加油卡在能源公司指定加油站加油消费;
7、S公司选择消费日期提交开🌃票订单,能源公司汇总该期间消费油品情况,♛向S公司开具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
8、S公司收到用油企业支付的款项后,将相应额度的保证金退回销售代理。
(二)税务稽查情况
2021年5月,S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当地银行推送的资金异常预警。银行流水信息显示,S公司部分业务中,S公司收到下游用油企业支付款项后,短时间内相应资金退回销售代理个人账户,而后又回到用油企业控制的账户。S公司存在“资金回流”♈嫌疑,税💖务机关遂对S公司立案稽查。
在稽查过程中,税务机关对新疆当地多家下游用油企业调查发现,多家企业的用油需求远小于从S公司购买的加油卡可消费的成品🍃油量。并且,用油企业的实际用油量与取得的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的购油量不一致。S公司与下游多家用油企业的油卡销售业务,存在“票货分离”的情况。由此,S公司被税务机关怀疑涉嫌向下游用油企业虚开发票。
二、“票货分离”能够证明本案存在虚开,但经销企业不必然构成虚开
S公司油卡购销业务主要存在“资金回流”、“票货分离”两个异常情况,这是S公司被怀疑虚开的核心原因。
需要说明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资金回流,其实是以资金流向作为查证交易虚假的佐证,本身并不是推导存在虚开的充分条件。判定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核心在于涉案业务是否票货相符。
本案中,据税务机关稽查,下游用油企业的用油需求、实际购油与取得的🔯发票不一致,存在“票货分离”的情况,由此可以证明,本案存在虚开事实。但是,经销企业是否构成虚开,对此承担责任,则🧸需要具体分析虚开事实的发生原因。
在油卡购销业务中,主要存在四方交易主体:上游能源企业、油♛卡经销企业(如S公司),销售代理、💃下游用油企业。(图1)

图1
在上游能源企业与油卡经销企业之间无异常情况时,虚开事实的发生可能由其余三方主体中的任一方或者多方合意发生。根据实践案▨例,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油卡经销企业账外销售,将富余票对外虚开
该种情况是指,油卡经销企业,如本案S公司,从上游能源企业购买成✃品油后,自行或通过销售代理,账外销售给不需要开具发票的个体司机等主体。S公司产生富余票,通过销售代理与下游企业虚构油卡购销业务,向下游企业虚开发票。
对此,油卡经销企业与销售代理、下游企业共同实施虚开行为且存在虚开的合意🧔,因此,三方主体都构成虚开,都应对虚开承担责任。除此之外,油卡经销企业账外销售行为偷逃税款,还可能因此构成逃税罪。
(二)销售代理私自对外销售,帮助下游企业虚开
该种情况是指,油卡经销企业从上游能源企业购买成品油后,本意是通过销售代理向下游用油企业销售。但是,销售代理却私自༺将油卡销售给不需要开具发票的个体司机等主体。而后,销售代理联系需要发票的企业,共同制造虚假资金流,欺骗经销企业取得虚开的发票。
对此,油卡经销企业并不具有虚开的故意,而是受销售代理和下游企业的蒙蔽善意开票,因此,虚开责任应由销售代理和下游企业承担,不应对经销企🍰业定性虚开。
(三)下游企业为取得虚开发票,购油后进行转售
🌺该种情况是指,下游企业为从油卡经销企业取得虚开发票抵扣进项,按照正常流🦋程向经销企业购买油卡,随即又将油卡转售给他人,并隐匿销售收入。由此导致下游企业实际购油与发票不符。有时,下游企业也会转售销售代理,由销售代理将油卡再销售给他人。
对此,下游企业转售油卡、造成实际购油与取得发票不符,实际上是隐匿收入逃税的同时,多抵扣了进项税额。对此下游企业构成虚开还是逃税存有争议,但可以肯定的是,油卡经销企业没有虚开的故意,并不构成虚开。
综上,造成加油卡购销业务“票货分离”情况的原因有多种,油卡经销企��业可能恶意ཧ虚开,也可能善意开票,应具体分析“票货分离”发生的原因和油卡经销企业的主观状态,对案件性质和责任作出正确的认定。
三、S公司在油卡购销业务中无虚开故意,系善意开票,不构成虚开
在税务稽查过程中,S公司对自身业务开展了自查。在梳理企业内部的财务、业务资料,并向销售代理核实情况后,S公司发现,部分下游用油企业取得加ᩚᩚᩚᩚᩚᩚᩚᩚᩚ𒀱ᩚᩚᩚ油卡后,自身并未全部消费使用,而是将部分加油卡折价转售给了销售代理。该情况在本案资金流向中得到了充分的印证。
(一)本案资金流向异常发生在销售代理和下游企业之间
在本案中,购油款从下游用油企业付给S公司后,经过销售代理个人账户,部分资金回到用油企业控制的账户🌠,由此形成了一个资金回流的闭环。
将该闭环分为两个资金片段看:
第一个ꦜ片段:下游用油企业付款,S公司退回销售代理个人账户。该部分资金实际上并不构成一进一出的回流。原因在于,在下游用油企业付款前,销售代理支付了保证金,按照S公司的业务流程,S公司退回销售代理个人账户的资金,并不是下游企业支付的油款,因此,在S公司处并不存在资金回流。
第二个片段:S公司退回销售代理个人账户后,部分资金回到用油企业。
按照S公司的业务流程,销售代理与用油企业之间不会发生资꧟金往来关系,因此,该资金片段才是本案的资金异常之处。
(二)本案S公司属于善意开票,不构成虚开违法犯罪
根据前述分析,油卡购销业务虚开事实的形成可能有三种原因。从资金流向看:
第一种“油卡经销企业账外销售,将富余票对外虚开”情形中,资金🔯流向如下(图2、图3ꦉ),销售代理与下游企业不存在资金往来。

图2

图3
第二种“销售代理私自对外销售,帮助下游企业虚🎃🐓开”情形中,资金流向同图2,销售代理与下游企业不存在资金往来。
第♋三种“下游企业为取得虚ꦯ开发票,购油后进行转售”情形中,资金流向如下,存在销售代理向下游企业的资金支付。

图4
本案中,资金异常情况即发生在销售代理与下游企业之间,这能够印证本案虚开事实形成的原因属于第三种。
S公司与下游用油企业之间存在客观、真实的加油卡购销关系,S公司基于真实业务情况向用油企业开具发票,其主观上系善意开票,且对销售代理与用油企业私下通折价转售加油卡的行为不知情,也未参与,对于下游用油企业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主观过⛦错。因此本案S公司属于善意开票,不应认定其构成虚开追究其法律责任。
好了,这篇文章的内容发货联盟就和大家分享到这里,如果大家网络推广引流创业感兴趣,可以添加微信:80709525 备注:发货联盟引流学习; 我拉你进直播课程学习群,每周135晚上都是有实战干货的推广引流技术课程免费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