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运营商去渠道商,三大运营商去渠道商出路?

近日,法院公布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的二审判决结果,法院驳回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及沈阳分公司的上诉,判令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给付原告沈阳魅族时代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代办酬金人民币1081791.65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新增4G客户,支付50元/户的激励

一审法院查明:2016年7月21日,沈阳魅族时代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代理商与中国移动通信辽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签订了两份“社会渠道代理协议”。协议条款中约定:针对2016年三季度网上新增自备机客户且终端IMEI纳入CRM系统管理的,次月转化为4G客户且手机网流量达꧋到100M的,设定专项激励:如发展4G客户为新增4G客户,支付50元/户的激励;如发展4G客户为存量4G客户,则无任何激励。

沈阳魅族时代通信服务有限公司V21MZ079基础业务代理酬金、增值业务代理酬金、终端酬金(具体有细项),数量为21681,佣金共计108♋17✅91.65元。

2016年11月17日,沈阳魅族公司为被告中国移动通信辽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开具了两张辽宁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分别为181791.65元和900000元,共计1081791.65元。双方约定以自然月为一个结算周期,但中国移动未向原告沈阳魅族时代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酬金,经原告多次沟通无果后,诉至法院。

移动公司称未产生真实销售

一审中,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称,在2016年10月,移动公司按约定给原告提交结算佣金申请时,由于原告提交的代理销售自备机数量不符合常理,移动公司要求魅族公司提供真实的销售手机相应资料和证据,但魅族公司至今也没向移动公司提交上述资料。且串码的重复使用是业内的一个大家都知晓的秘密。魅族公司可能存在用串码在移动公司上报,而手机并没有真🌟实销售,也没有产生信息流量的情况。这属于违约行为,按照双方协议的约定,原告不具备结算相应酬金的条件。因此,被告不同意结付酬金。

2021年7月,一审法院宣判,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给付原告沈阳魅族时代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代办酬金人民币1081791.65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一审宣判后,移动公司提出上诉,重申了魅族公司💖未产生真实销售,并提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移动公司主张魅族公司通过实施串码等行为恶意提升业绩🎐以获取上诉人公司的奖励,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应由移动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另外,魅族公司依据移动沈阳公司制作的社会渠道酬金支据所确认的佣金金额𝓰开具发票符合合同约定,移动公司主张开具发票未经其公司确认缺乏事实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移动沈阳公司营业执照中未记录该公司存在注册资本的内容,即该公司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故原审判定移动辽宁公司承担责任并无不当ꦡ。

2021年9月,法院宣判,维持一审判决,驳回移动公司的上诉。

(华商报记者 王祥、编辑 罗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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