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系无权代理的规定,该条规定了三种无权代理的情形:第一,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的;第二,超越代理权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的;第三,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的。在以上三种情形下,如被代理人不予以追认,行为人实施的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而非无效。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等家庭成员之间实施代理的行为十分常见𒁃,例如:夫或妻一方出售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婚后共有房产时,代理另一方签字的行为。相对人与此类家庭💯成员进行交易时,该如何区分与之交易的行为人是否具有代理权呢?行为人实施的此类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又是否生效呢?
本案例中:农村宅基地房屋原属于共同共有的状态,共有人为a、b、c、d、e、f(孙子)。分为两户:a、d为一户;e、f为另一户。在儿子b过世后,儿媳妇e与g再婚,并扩建了房屋。母亲a、姐姐c和d起诉分割遗产,法院判决上述房屋五分之二归a、c、d共同所有,五分之三归e、f、g共同所有。后该房屋被拆迁,e与拆迁单位就该房屋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搬离了该处房屋,并领取了全部拆迁收益。因a、d未搬离,拆迁单位起诉要求a、d搬离。法院认为:
第一,在儿子过世及儿媳妇再婚后,儿媳妇及孙子均未对婆婆尽赡养义务;第二,儿媳妇与婆婆早已经独立分户;第三,婆婆也已经通过起诉🦹对包括房屋在内的遗产进行了分割。法院🔯结合以上三点认为儿媳妇和婆婆之间关系并不融洽,因此两人相互之间不具有相互代理的基础。
法院认为儿媳妇无权代理婆婆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婆婆事后也未进行追认,最终判决该份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对婆婆等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并没有否定整份💟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的效力。特此推荐。
律师提示:
明确告知相对方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本案中,宅基地房屋被拆迁,在一处宅基地上存在单独两户的情形时,拆迁单位选择了与其中一户签订了整个宅基地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并让部分被拆迁对象领取了全部拆迁利益。在该地块被列入拆迁范围或拆迁公告进行公示后,被代理人(婆婆)就应该第一时间选择发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通知拆迁单位,任何人无权代理其与拆迁单位进行签约。或在知道行为人(儿媳妇)与拆迁单位进行签约后,明确告知拆迁单位儿媳妇未获其授权,也明确表示不同意追认。
本案中如被代理人及时采取上述措施ꦅ有两点好处:第一,使得拆迁单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阻断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基础;第二,便于拆迁单位及时了解被拆迁人家庭情况后,采取合理的措施协助解决纠纷,维护公共利益。例如:指定签约对象,或者分别进行签约等。
一、裁判观点: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二、案件基本事实:
奉贤区XX社区XX村XX号宅基地房屋内户籍有两户,分别为:奉贤区XX社区XX村XX号A室,包括a、d两人;奉贤区XX社区XX村XX号B室,包括e、f、g、h、i、j六人。a为e婆婆;e曾与a的儿子b(已经⛎死亡)结婚,生育f;e后与g再婚;f与h为夫妻,生育i、j。 a、c、d三人系母女关系。
2005年a、c、d三人作为原告,e、f作为被告、g作为第三人,在一审法院进行析产继承诉讼,案号(2005)奉民一(民)初字第XXXX号,该案判决:上述房屋五分之二归a、c、d共同♍所有,五分之三归e、f、g共同所有𝓰。
2009年c、d曾因奉贤区XX镇XX村XX号宅基地房屋动迁受到过拆迁补偿安置。
2017年11月,z委托上海XX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就该处宅基地房屋进行评估。
2018年7月17日,z与e签订《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协议》。本次动迁系按人口动迁,安ꦬ置人口确认为:a、e、f、g、h、i、j共七人。
2019年2月13日z支付e除房屋、土地补偿款之外的其他补偿款86,239元。
2019年5月24日,e选择了3套动迁安置房屋,当天办理结算,补交了房屋差价款,并收房居住使用。
原告z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继续履行z与e之间签订的《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协议》;2、判令e、f、g、h、i、j、a、c、d将《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协议》中所约定的位于上海市奉贤区XX园区XX村XX号房屋的钥匙交付给z;3、判令e、f、g、h、i、j、a、c、d搬离上海市奉贤区XX园区XX村XX号房屋,将房屋清空交给ౠz。
三、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四、裁判结果
一审:💫被告a、c、d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交付奉贤区XXXX园区XX村XXX号宅基地房屋钥匙、清空并搬ꩵ离该处宅基地房屋。
二审:一、撤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0)沪0120民初2200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原告z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20)沪0120民初22001号民事判决;(2021)沪01民终6025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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