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刘大哥与小王口头约定:由刘大哥出资委托小王在县城收购辣椒,并在当地冷库存放,每吨给小王代理费300元,冷库费用由刘大哥自己负担。小𝐆王收到刘大哥所转的款项后,共收辣椒203吨,并在指定冷库储存。2014年9月转移到另一冷库,因 当时市场辣椒价格比较低一直没有销售。2015年7月10—11日,刘大哥以每斤7.15元的价格销售60吨,剩余辣椒143吨。2015年7月29日小王未经刘大哥同意,以刘大哥的名义陆续将剩余的143吨辣椒卖掉,但只交给刘大哥40万元,剩余辣椒款却迟迟没有支付给刘大哥。刘大哥无奈,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小王退还辣椒款及利息。
刘大哥遇到的困境涉及民法中的委托代理问题。代理人小王是否超越了刘大哥对其的授权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162条的规定,委托代理,是指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一定权限,在此范围内委托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本案中,刘大哥作为被代理人,委托小王收🌠购辣椒。代理人行使代理行为必须有被代理人的授权,而小王后来未经刘大哥 同意,私自以刘大哥的名义将剩余辣椒卖掉,钱款也未全部支付给刘大哥,因此,小王的行为已经超越了其委托代理的权限,应当对刘大哥承担合同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刘大哥的诉讼请求,要求小王退还辣椒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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