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藏自治区印发《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息库管理办法(实行)》(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体信息库建设、注册、使用ౠ、管理等相关活动。
《办法》明确,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息库(以下ও简称“交易主体信息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建设和监管,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筹)作为交易平台主要运行服务机构负责日常建设、运行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凡需要进入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与各类交易活动的交易主体,均须在平台上办理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息注册登记业务。交易主体信息库实行一次注册登记认证,在全区ꦅ范围内🔜不同平台互认共享使用。交易主体信息库中登记的注册信息与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共享,电子系统不得要求注册主体在系统中重复提交相关信息。
《办法》还强调,注册主体须签订《诚信承诺书》,对在交易主体信息库中注册登记资质和资料等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信息材料发生变更时,注册主体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更新。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须重新实名认证;扩展信息中业绩、奖惩、资质、信用、履约和执业资格信息变更,需经项目业主或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审核或相应😼管理系统(平台)认证。注册信息因未及时更新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注册主体自行承担。
原文链接://ggzy.xizang.gov.cn/zcfgdf/375091.jhtml
来源:中国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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