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和有权代理的区别(表见代理和委托代理的区别)

案件概述

再审申请人上海金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枣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京铂爵铭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爵公司)、祁皓、汪雨欢、储旭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终3079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申请人主张

金枣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认定证人陈某的职权范围ꦗ包括处置,收取款项等,该事实无证据证明。陈某是金枣公司业务管理人员𝄹,其职权范围是业务管理,并无处置、收取款项的职权。


2.一、二审法院认定铂爵公司向陈某汇款是🌊向🌺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依据的是陈某出具的《通知》,但该《通知》系陈某伪造,不具备证明效力。


3.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最近二十笔业务合作中的二十一张银行回单,铂爵公司都是将回款支付ౠ给申请人,说明铂爵公司明知双方的交易模式是回款给公司而非个人ꦓ,故铂爵公司将讼争款项汇至陈某个人账户,存在明显恶意,也说明陈某没有收款权限。


4.陈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证言及出具的《通知》均不应采꧋信。综上,请求依法对本案提起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

江苏高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构成职务代理,无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特别授权,其行为后果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


本案中,首先,陈某与金枣公司之间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金枣公司发布的人事任命通知载明陈某系金枣公司大区副总监,全面负责南京、北京、临沂业务拓展及管理。

铂爵公司亦称其与金枣公司签订合同后,一直是和陈某进行业务沟通,并按照陈某的要ꦛ求将车辆回款汇入其指定账户,其并未和金枣公司其他人有业务上的往来。金枣公司也认可陈某系其公司员工,也是由陈某代表公司与铂爵公司商谈的合同。

陈某还出庭作证证ꦫ明其系金枣公司大区副总监,且为金枣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拥有财务管理权,系其本人负责与铂爵公司业务洽谈、款项交接,铂爵公司已经按其指示付款履行🦂了义务,并称其收款行为是得到金枣公司认可的。

因此,陈某向铂爵公司出具《通知》要求付款,铂爵公司按照陈某的指示返还了🅘案涉三辆车辆的投资款及相应收益,应当视为履行了合同义务。


其次,鉴于陈某的任职身份、以及其系与铂爵公司业务往ꦑ来唯一对接人,金枣公司在合同履行中限定陈某的职权,应当明确告知铂爵公司。

金枣公司虽称其在微信群中发布了通告,通告载明汇款需汇至公司账户,对各地区负责人无权收款作出了提示。

该微信群中通告并未载明发布人的身份信息,也未加盖公司公章,亦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所发微信群亦非双方相关协议约定的联系方式。此外,重要信息的发布应当是通知到具体相对人。本案金枣ꦚ公司将通知发送到微信群聊中,而铂爵公司否认看到过该通告,二审法院据此认🌌定该通告对于铂爵公司没有约束力并无不当,金枣公司主张铂爵公司汇款行为存在恶意依据不足。


裁判结果

综上,金枣公司提出陈某无权收款,铂爵公司应当偿还其款项,祁皓、汪雨欢、储旭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再审申请欠缺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再审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金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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