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作为一款聊天工具,同时也具备了社交、支付、商业等功能。“微信朋友圈”的出现改变了人们之间的社🐷交方式,也改变了一些商业模式,诞生了“微商”这个广泛的群体,而有些不法分子正是利用这些便利条件,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虚假广告、售卖假烟、假酒、假化妆品、减肥药等,像这样的行为都可能涉嫌违法甚至犯罪。
案件详情

2016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刘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在鸡东县某镇、佳木斯市某县销售卷烟。刘某利用手机微信发布销售卷烟信息,通过手机微信收取销售款。被告人刘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赵某明知刘某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销售卷烟而提供帮助,在家中先后♉存放1 000余条卷烟用于销售,将自己手机号码用于快递接收卷烟,销售卷烟过程中开车取送卷烟。刘某使用的手机微信号先后向唐某等31人销售卷烟,销售卷烟金额为人民币208 647元。刘某、赵某共同销售卷烟金额为117 470元。

2017年至2020年,鸡西市烟草专卖局、鸡东县公安局先后8次在快递公司、赵某、张某手中扣押刘某、赵某的卷烟269条,货值金额为28 590元。经黑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被扣押卷烟𝓀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卷烟。
法官说法
被告人刘某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购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卷烟,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择一重罪处罚,刘某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赵某在刘某非法经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销售伪劣卷烟过程中提供帮助,其行为亦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ꦛ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

生财不仅要有道,还要守法!别说是假烟,即使是真烟,在朋友圈也禁止销售,卷烟是国家专营专卖产品,属于限制经营,要想出售卷烟,必须取得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通过微𒁃信互联网形式销售卷烟,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官在这里提醒您:“微信朋友圈”可不是啥都能卖!
文:聂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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